关于成立学校申诉委员会的决定

发布者:丁志宏作者:发布时间:2021-01-20浏览次数:5298

为了规范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和其他教育行政管理行为,确保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、公正,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,创建和谐的校园环境,依据《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,成立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。

一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

1.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,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由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。

2.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,由学生处处长、纪检监察部门代表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、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代表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。

3.相关人员的确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申诉内容范围决定。

4.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,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事务。

二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及程序

1.接受学生的申诉。在接到学生的申诉材料后,审查学生申诉材料是否齐全,告知申诉学生是否予以受理,是否启动申诉处理程序,并在启动申诉处理程序15个工作日内,作出处理决定。

2.在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内,确定两名人员对事件进行复查。

3.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审议时间,将审议时间、地点、委员会参加人员、审议笔录人员、列席人员等有关事项提前5天书面通知申诉学生或代理人(代理人要有授权委托书)。申诉学生(代理人)对参加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,由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回避。

4.按预定时间进行集体审议,申诉处理委员会参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2/3;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可授权委托委员会其中一名成员主持申诉。

5.集体听取申诉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;听取原调查人员提出申诉学生违法、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、处分依据及处分建议;听取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人员对事实的复查结果。

6.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人和委员会其他成员对申诉学生、原调查人员、证人发问。

7.申辩结束后,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审议笔录和事实情况进行复议,列席人员(申诉学生或代理人、原调查人员、证人等)不参加复议。

8.参加复议人员采取无记名填票方式表决意见,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。

9.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,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决定:

1)原处理决定正确的,维持原处理决定。

2)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,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。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,直接做出决定;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,提出建议,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。

10.申诉处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复查决定书,并告知其在规定时限内,有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。

11.督促原处分的变更和落实。

三、申诉受理范围及原则

1.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和学籍异动决定。

2.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。

3.申诉处理委员会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申诉。

4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
1)申诉事项不属于学生申诉处理范围的;

2)申诉人不具备申诉资格的;

3)超过申诉期限的;

4)申诉人重复提出申诉的;

5)主动撤回申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诉的;

6)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的。

 

 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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